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7號
ULDM,110,聲,1067,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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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鄭櫳泉


具 保 人 楊朝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年度執字第2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朝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朝程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鄭櫳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因被 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1號案件執行時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囑託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拘提無著,且具保人 經通知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切結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日雲檢原嚴110執字2 131字第110903253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1 日桃檢維癸110執助2451字第1109121240號函暨檢附之送達 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0年11月17日楊警分刑 字第1100036517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 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 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 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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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