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55號
ULDM,110,交附民,155,202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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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江新等


訴訟代理人 江宗南
被 告 林俊宏

法定代理人 范氏禮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范氏禮、林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裁定書漏載法定代理人 ,為可更正之事項,與前揭所指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相當,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漏載被告林俊宏之法定代理 人「范氏禮」、「林明」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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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