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0年度,41號
ULDM,110,交重附民,41,202201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王碧
珮妤
廖翌勝
廖幽雅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TRAN VAN LAN (中文名:陳文霖越南國人)


蔡金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被告TRAN VAN LAN、蔡金寶因被告TRAN VAN LAN犯公共危險
案件(110 年度交訴字第11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