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郭同會
被 告 李明恭
吳烽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685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