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號
MLDA,111,簡,2,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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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梁耀鑌
張玉燕

WRIGHT CRAIG SEAN(賴瑞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因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
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
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原告起訴未依同
法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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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