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棻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毓芬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范安達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分別以府環水字第1060 044638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進鈦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687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7B 號 函列原告及第三人進鈦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 土地(下稱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等處分,業已提 起行政訴訟,審酌本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之裁判 ,牽涉原告是否為687 地號土地及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 為人,故裁定命在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296號(原 審案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296號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法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96號 判決存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 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1,000元。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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