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號
MLDV,111,補,93,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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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竹雅吊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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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