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7號
MLDV,111,補,77,202201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張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7
,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