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7號
MLDV,111,補,4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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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苗栗縣造橋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天貴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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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