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天貴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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