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7號
MLDV,111,補,12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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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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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