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5號
MLDV,111,司繼,4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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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周德信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周湧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0年12月27日死亡)生前最 後設籍住所為「新竹縣○○鄉○○村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 」,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 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 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 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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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