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楊泓逸即楊菊之繼承人
張雲光兼楊菊之繼承人
豆志豪即楊菊之繼承人
楊芷涵即楊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泓逸、豆志豪、楊芷涵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楊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張雲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8,664元,及自
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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