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7號
MLDV,111,司促,60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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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源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0日止累計72,201元正未給
付,其中69,766元為消費款;2,415元為循環利息;2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60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96元 陳源良 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82元 陳源良 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588元 陳源良 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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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