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4號
MLDV,111,司促,544,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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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崇銘王木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8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崇銘於88年01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48,918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
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722元王崇銘王木森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1456元王崇銘王木森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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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