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28元,及其中23840元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4188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9/1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23840元及專案補貼款$24188元共計新臺幣$48028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
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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