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7號
MLDV,111,司促,497,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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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戴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繳費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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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