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9號
MLDV,111,司促,229,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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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政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政志於民國109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1月07日止累計70,242元正未給付,其中69,746元為本
金;40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22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746元林政志自民國111年01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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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