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3號
MLDV,110,重勞訴,3,202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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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智彬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重勞訴字第3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
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者,勞工或工會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本件扣除暫免徵之部分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
50元,則原告應補繳上開扣除暫免徵部分後之第二審裁判費45,0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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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