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28號
MLDV,110,補,1928,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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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陳居正

送達代收人 陳伯榮
訴訟代理人 陳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景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
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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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