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86號
MLDV,110,補,1886,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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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詹秀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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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