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71號
MLDV,110,補,187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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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辛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萬9,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羅辛成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
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
正被告羅辛成住所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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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