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3號
MLDV,110,補,1863,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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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 告 張彪
黃欽祥
劉吳冬英
劉定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2萬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957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三、被告張彪黃欽祥劉吳冬英劉定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如欲委任蔣瑞芝吳鳳翔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
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
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 (苗栗縣三義鄉八股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 1 425之3地號 100 12,900元 129萬元 2 431地號 50 11,743元 58萬7,150元 3 507之4地號 100 15,500元 155萬元 合 計 342萬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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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