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被繼承人邱劉細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三、苗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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