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2號
MLDV,110,補,186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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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劉細妹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謄本正本(全部)。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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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