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25號
MLDV,110,補,1825,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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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光華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原因發生日期分別為民國35年12月29
日、105年12月2日、108年5月21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除相對人
邱光華以外其餘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邱光華應繼分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
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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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