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李書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檀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阿平之繼承人部分:
㈠被繼承人劉家修之配偶羅惠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有繼承權請並追加為被告。
㈡被繼承人李宏圖之配偶李陳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有
繼承權請並追加為被告。
㈢被繼承人李劉帶妹之四男李德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㈣被繼承人李劉帶妹之長女、次女為何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並據此補正人別資料。
㈤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繼承人劉阿智之繼承人部分:
㈠被繼承人林永雄之配偶周玉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有繼
承權請並追加為被告。
㈡被繼承人林劉柔妹之三女為何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並據此補正人別資料。
㈢被繼承人梁茂松之配偶溫香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有繼
承權請並追加為被告。
㈣被繼承人林劉玫如之長女為何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並據此補正人別資料。
㈣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繼承人劉黃知之繼承人部分:
㈠被繼承人劉黃知之長女為何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
據此補正人別資料。
㈡長男劉肇忠部分:
⒈被繼承人劉肇忠及其配偶劉賴阿盡、劉黎阿順之除戶謄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⒉被繼承人劉家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
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⒊被繼承人徐劉香妹及其配偶徐金松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
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⒋被繼承人徐瑞琴之除戶謄本。
⒌繼承人劉邱桃、劉容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
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㈢次男劉肇賢部分:
⒈被繼承人劉肇賢及其配偶劉孫庚妹、劉謝貴妹之除戶謄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⒉被繼承人劉家燦及其配偶劉徐申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
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⒊被繼承人劉家燦之次男劉登祥之除戶謄本。
⒋被繼承人劉家常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
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⒌被繼承人邱劉秀妹及配偶邱其淼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
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⒍被繼承人邱德淞之除戶謄本。
⒎被繼承人劉肇賢之次女林昭子之除戶謄本。
㈣三男劉胡協部分:
⒈被繼承人劉胡協及配偶劉彭段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
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⒉被繼承人劉源妹之除戶謄本。
⒊被繼承人劉胡協之養女劉貴英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
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㈤四男劉肇勤部分:
⒈被繼承人劉肇勤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
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㈥六男劉肇炳部分:
⒈被繼承人劉肇炳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
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⒉被繼承人劉肇炳之次女劉雪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繼承
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㈦七男劉肇朝之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手抄本。
㈧八男劉添木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
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
㈨養女孫劉阿今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
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㈩養女吳劉德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
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繼承人劉阿象部分:
㈠被繼承人劉肇連之養女劉貴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繼承
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㈡被繼承人劉肇騰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
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繼承人徐吉忠之配偶陳雲娥有無本國國籍?如有,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被繼承人劉宗興部分:
㈠被繼承人劉林喜妹之長女劉月嬌、次女劉月秀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倘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