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張珮玲
訴訟代理人 張木標
被 告 劉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年4月8日受詐欺匯款新臺幣(下同 )94,700元至被告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號)內,上開帳戶為被告提供予 詐欺集團使用,應負過失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7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是蝦皮購物網站之遊戲點數賣家,買家下標購 買後,蝦皮平台會產生連接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虛擬 帳號給買家匯款,買家匯款後會通知伊,伊確認後會向買方 交付遊戲點數,原告被詐騙的事情伊並不知情,伊收受的是 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過失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原告固提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匯款明細為佐(見本院卷第17頁)。經查 ,原告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94,700元至系爭帳號內,而 系爭帳號為蝦皮平台所提供之虛擬帳號,並連結被告所有中
國信託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蝦皮公司之函文、 虛擬帳戶連接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復查 ,被告為蝦皮購物網站之遊戲點數賣家,其與買家交易係透 過買家匯款至蝦皮平台所產生之虛擬帳號,經買家匯款後, 由被告將交易之遊戲點數序號告知買家,而詐欺集團則係透 過此「三角詐欺」之犯罪模式,先向被告要約購買遊戲點數 ,並在被告開立之蝦皮賣場下單後,取得該平台系統隨機產 生之上開虛擬交易帳號,再向詐欺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提供上 開虛擬帳號供其匯款,致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上開虛擬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得知被害人匯款後,復向被告表示已匯款,因 而取得被告所提供之遊戲點數序號而獲利,本件原告亦係依 相同模式遭詐騙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 度偵字第1212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另案遭告訴詐欺案件 )、109年度偵字第1730、2813、4012、4213、4400號、109 年度軍偵第8號、109年度軍偵字第2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 經原告告訴詐欺案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至61頁),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原告遭詐取之 款項固係匯入被告於蝦皮購物平台買賣交易產生之系爭帳號 內,然被告既係因出賣遊戲點數而獲得款項,如上所述,被 告同為遭詐欺集團利用之一方,難認有何過失提供帳戶之情 形。又原告雖稱被告帳戶供作詐騙有一段時間,顯然已成為 詐欺集團之工具,其未停止交易而有過失等情,然據被告否 認,並陳以:上開詐欺事件均係發生在108年4月間,惟伊在 這之前已販賣遊戲點數近2年,伊是在108年5月間蝦皮無理 由將伊帳號停權,同年6、7月間經檢察官通知,伊才知道上 開詐騙乙事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觀之前開不起訴處分 所示原告及他案詐欺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確均係於108年3月 、4月間,期間非長,且檢警偵查過程本需相當時間,堪認 被告斯時對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尚不知情,應非虛言。此 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過失提供帳戶予詐 欺集團使用等情,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有何不法行為,則其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予以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