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欽福
相 對 人 陳蔡阿双
關 係 人 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陳蔡阿双(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陳欽福(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蔡阿双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陳彩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欽福(下稱陳欽福)為相對人陳 蔡阿双(下稱陳蔡阿双)之次子,陳蔡阿双於民國110年2月2 日,因非創傷性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無法處理自己事務,陳欽福請求由其擔任陳蔡阿双之監護 人,並指定陳蔡阿双之女即關係人陳彩雲(下稱陳彩雲)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陳蔡阿双身心障礙證明。(二)親屬同意書:陳蔡阿双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陳欽福為陳蔡阿 双監護人,並指定陳彩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本院110年10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四)為恭紀念醫院110年10月22日為恭醫字第1100000537號函、 苗栗縣政府訪視報告。
(五)為恭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陳蔡阿双的精神狀態已達 監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陳蔡阿双為監護宣告,並選任陳 欽福為陳蔡阿双之監護人,陳彩雲為陳蔡阿双的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一)精神科醫師林玉財鑑定陳蔡阿双精神狀態,結果顯示陳蔡阿 双患有重度老人失智症,無法說話與溝通,理解與認知功能 極度受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
(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陳欽福擔任陳蔡阿双之監護人及選任 陳彩雲擔任會同開具陳蔡阿双財產清冊之人,符合陳蔡阿双 之最佳利益。
五、陳蔡阿双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陳蔡阿双財產清冊之人,兩人 要在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陳蔡阿双有哪些財產,並做 成財產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 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