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呂世昌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被 告 呂鄭月
呂世奕
呂世裕
呂育龍
呂錦欣
呂育誼
呂美映
呂美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美琦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
呂美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呂忠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呂鄭月、呂世奕、呂世裕、呂錦欣、呂美映、呂美葉、 呂美琦、呂美瀅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呂忠吉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死亡
,有被告呂鄭月為其配偶、原告及其餘被告為其子女,兩造 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呂忠吉死亡 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無法律規 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兩 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 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呂忠吉 之遺產。並聲明:系爭遺產應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呂世奕略以:這些土地很多都是我們工作上繳給父親 買的,我是大兒子,交錢最多,奉獻很多等語。(二)被告呂育龍略以:我們母親應該有一半財產權利等語。(三)被告呂育誼略以:希望可以給我其他姊妹金錢補償,讓我 取得不動產持分等語。
(四)被告呂鄭月、呂世奕、呂世裕、呂錦欣、呂美映、呂美葉 、呂美琦、呂美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忠吉於108年11月18日死亡,兩造均 為被繼承人呂忠吉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留有系爭遺產,應 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 明書、土地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未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請求按應 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 有之情形,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 害兩造之權益,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末就被告呂世奕答辯部分:縱其對被繼承人財產之增加有 所助益,依法仍無從增加其應繼分。就被告呂育龍答辯部 分:其所稱被告呂鄭月應取得一半財產真意不明,若係指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需被告呂鄭月本人為主張,尚無 從由他人代為主張。就被告呂育誼答辯部分:本院曾訂相 當期日請其自行與其他繼承人洽談,然至言詞辯論終結時 ,其並未提出已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之證明;且其於本 院審理中亦表示同意以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 第477至478頁)。併此敘明。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價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6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7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7/8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8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9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0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1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2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3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4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5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6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7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8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9 房屋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0 房屋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呂鄭月 1/11 呂世奕 1/11 呂世裕 1/11 呂育龍 1/11 呂育誼 1/11 呂錦欣 1/11 呂美映 1/11 呂美葉 1/11 呂美琦 1/11 呂世昌 1/11 呂美瀅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