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28號
MLDV,110,司促,8228,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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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郭永福
林璟寬


常家振




債 務 人 徐婕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永福給付10,616元,及其中9,343元自民
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璟寬給付2,279元,及其中2,006元自110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常家振給付22,444元,及其中19,754元自1
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513元,
及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息
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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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