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詹益森
詹益泉
詹美華
詹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 定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有關補償事務事 件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行政 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1月3日判決確定,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