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 共有物,然被告徐陳銀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起 訴後之民國110年12月9日死亡,請原告補正徐陳銀娥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徐陳 銀娥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 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補正徐陳銀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徐陳銀娥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