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7號
MLDM,111,聲,97,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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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慈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慈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慈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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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