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號
MLDM,111,聲,24,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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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己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欣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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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