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8號
MLDM,111,單禁沒,18,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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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臻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0.4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被告葉臻坤涉犯 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處分在案。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2公克及0.2公克),係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 察勒戒,本院以106年度聲勒字第1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7年3月13日釋放出所, 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206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本院106年度聲勒字第152號裁定、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07年3月 9日中戒所衛字第1071000113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苗 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毛重分別為0.2公克、0.2公克),經鑑 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 獲葉臻坤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 在卷可查(106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卷第24、29至31頁),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



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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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