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隆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秋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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