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21號
MLDM,110,聲,1021,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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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劉明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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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