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號
HLDA,111,簡,1,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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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陳致航
訴訟代理人 董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楠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50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
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00元,是本院依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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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