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受輔助宣告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1年度,2號
HLDV,111,輔宣,2,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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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惠妹

相 對 人 趙麗雲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受輔助宣告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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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