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有財(原名:楊文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楊有財(原名:楊文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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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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