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73號
CTDV,106,司促,9073,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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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有財(原名:楊文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楊有財(原名:楊文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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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