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1號
HLDV,111,司促,34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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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俊華、李陳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呂俊 華、李陳甫於聲請前即分別住「臺東縣關山鎮」、「臺東縣 太麻里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於卷內可參,均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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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