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楊晴
王曉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盈律師
被 告 陳欣瑩
兼
訴訟代理人 徐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43號詐欺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2人涉有刑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以110年度偵字第8243號詐欺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