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27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4,259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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