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張家慧
張雅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添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共12筆),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3,8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19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79,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地號 公告現值 原告張家慧持分 原告張雅妃持分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8,799,754元 1/10 1/10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9,092,084元 1/10 1/10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1,808,513元 1/10 1/10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3,076,089元 1/10 1/10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1,918,039元 1/10 1/10 6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995,854元 1/10 1/10 7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1,660,048元 1/10 1/10 8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176,720元 1/10 1/10 9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008,130元 1/10 1/10 10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 127,414元 1/10 1/10 11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 8,099,776元 1/10 1/10 12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 706,610元 1/10 1/10 計算式:編號1至12土地公告現值共40,469,031元,乘以原告二人持分(1/10+1/10)=8,093,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