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7號
HLDV,110,司拍,77,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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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黃秋娟

關 係 人 呂學龍
安居木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清 算 人 曾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秋娟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安居木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曾玉 美、呂學龍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2 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各個債 務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於109年1月6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 額為4,136,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 日110年4月10日,詎屆期後經提示尚負債本金2,754,000元 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一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文影本一件、安居木 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本正本一件、安居木業有限公司股 東同意書抄本正本一件、安居木業有限公司章程抄本正本一 件等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110年11月9日及111年1月4日發 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 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福興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10.00 全部 黃秋娟 (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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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居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