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黃成輝
黃詩恩即黃婧
一、債務人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46,7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林秋玉之戶籍於聲請前即設於「花
蓮○○○○○○○○○」,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
請人對於債務人林秋玉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6,724元 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按年息0.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146,724元 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 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6,724元 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46,724元 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 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1日起 按年息0.19%計算之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46,724元 黃成輝、黃詩恩即黃婧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