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余秋菊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余志成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余志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 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 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 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 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均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余秋菊為失蹤人余志成之胞妹, 余志成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鄉○○ 00號,其於81年1月18日因捕魚作業不慎落海失蹤,生死不 明已逾29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余志成為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 戶)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 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 、在監在押等資料,再余志成於85年3月1日被動退保(健保 )後即無投保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110年12月24日健保東字第1107016132號函各1件 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余志成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乙 節,應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法院准予公示催告核與首開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