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郁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炳楠等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