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莉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莉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限於「初犯」及「3年後再 犯」二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經查, 被告吳莉娟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8年2月27日因 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揆諸上揭意旨,本案自 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爰審酌禁止施用第二級毒品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 ,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 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本院衡酌被 告施用毒品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 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 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2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 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又被告於本 案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屬專供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或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700號
被 告 吳莉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莉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毒 聲字第9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2月27日釋放出所,並 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10年11月9日中午某時,在花蓮縣○○鄉○○村○○街 00號友人陳安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另行偵 辦中)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嫩燒烤產生煙霧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日16時許持搜索票 搜索陳安龍上址住處時,在屋內之洗手間扣得吳莉娟、陳安 龍共同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驗前含袋毛重0.3991公克、吳 莉娟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並於同日19時22分許 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體編號:Z0000000000號),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莉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 集送驗記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0年11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1125003號函及所附 檢驗總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犯行,應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貞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