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號
HLDM,111,聲,1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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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柏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柏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柏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5日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確定,上 開2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 人係於109年8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9480號核准假釋,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948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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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