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林顧峯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邱士賢
被 告 陳侯捷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